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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75023号“金彭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5710号
2022-09-15 00:00:00.0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金鑫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金鑫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375023号“金彭十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彭十三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第8049672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锅巴;食盐;酱油;醋;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十三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75023号“金彭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金鑫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金鑫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375023号“金彭十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彭十三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第8049672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锅巴;食盐;酱油;醋;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十三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75023号“金彭十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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