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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18384号“凤凰易学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9663号
2022-07-18 00:00:00.0
申请人: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明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8384号“凤凰易学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7284号“凤凰易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21347号“凤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2527号“凤凰 山东凤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75298号“凤凰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91302号“凤凰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641213号“金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963718号“金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关联商标的延续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凤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的显著文字均为“凤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指定使用的玩具、锻炼身体器械、锻炼身体肌肉器械、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轮滑鞋、钓鱼用具、象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明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8384号“凤凰易学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7284号“凤凰易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21347号“凤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72527号“凤凰 山东凤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75298号“凤凰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91302号“凤凰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641213号“金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963718号“金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关联商标的延续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凤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的显著文字均为“凤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指定使用的玩具、锻炼身体器械、锻炼身体肌肉器械、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轮滑鞋、钓鱼用具、象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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