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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46591号“晨光金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5149号
2025-03-0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646591 |
申请人:河北晨光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6591号“晨光金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390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30391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4704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6544号“晨光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88026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88179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738664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759306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049722号“晨光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28201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628220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487869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005246号“晨光 智绘小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9667217号“晨光乳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5054704号“晨光心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9011238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6489457号“晨光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6489879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489857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6488396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0356546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2818519号“晨光造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2085891号“天亮出发SUNRISE DEPAR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6104953号“晟宝润SHENGBA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42493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7321573号“如雨RU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52281876号“卫蓝车侣WEILAN CAR COMPA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十六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体关系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体关系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牌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人的中止申请,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46591号“晨光金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390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30391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44704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6544号“晨光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88026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488179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738664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759306号“晨光文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049722号“晨光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28201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628220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487869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005246号“晨光 智绘小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9667217号“晨光乳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5054704号“晨光心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9011238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6489457号“晨光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6489879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489857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6488396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0356546号“晨光生活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2818519号“晨光造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2085891号“天亮出发SUNRISE DEPAR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6104953号“晟宝润SHENGBA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42493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7321573号“如雨RU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52281876号“卫蓝车侣WEILAN CAR COMPA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十六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体关系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二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体关系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牌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至二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人的中止申请,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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