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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60153号“三资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351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宝而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厦门宝而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0153号“三资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资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与美容相关的咨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288420号“资生堂SHISEIDO”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0226号、第5218114号“资生堂”、第5288416号“资生堂SHISEID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保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差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0153号“三资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宝而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厦门宝而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0153号“三资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资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师服务;与美容相关的咨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288420号“资生堂SHISEIDO”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0226号、第5218114号“资生堂”、第5288416号“资生堂SHISEID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保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差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0153号“三资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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