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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80279号“ARMAMIQ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8092号
2025-06-05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菲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80279号“ARMAMIQ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MAMIQL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4650号“ARMAN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34号、第655416号“ARMANI”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80279号“ARMAMIQ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菲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80279号“ARMAMIQ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MAMIQLL”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4650号“ARMAN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34号、第655416号“ARMANI”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80279号“ARMAMIQ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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