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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86752号“喜来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81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赛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赛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86752号“喜来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食宿服务;日式料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913号、第19097659号“喜来登”、第6535013号“喜来登XILAIDENG 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饭店;汽车旅馆;餐馆”、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6752号“喜来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赛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赛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86752号“喜来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食宿服务;日式料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913号、第19097659号“喜来登”、第6535013号“喜来登XILAIDENG 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饭店;汽车旅馆;餐馆”、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6752号“喜来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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