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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99983号“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047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斯卡梦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斯卡梦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99983号“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1727号、第6931349号、第7391949号、第7392031号、第57005575号、第7391736号、第11645972号“R及图”、第10155345号“ROCKSTAR GAMES 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音乐(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装置下载)”、第16类“印刷品”、第25类“手套(服装)”、第38类“音乐、音频和视频材料的实时传输(通过互联网)”、第41类“娱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9983号“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斯卡梦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斯卡梦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99983号“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1727号、第6931349号、第7391949号、第7392031号、第57005575号、第7391736号、第11645972号“R及图”、第10155345号“ROCKSTAR GAMES 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9类“音乐(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装置下载)”、第16类“印刷品”、第25类“手套(服装)”、第38类“音乐、音频和视频材料的实时传输(通过互联网)”、第41类“娱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9983号“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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