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589752号“三星玉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914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淘玉天下云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四川淘玉天下云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589752号“三星玉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星玉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8519号“SAMSUNG”、第3169824号“三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装置;电视传输器;电视接收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电冰箱”商品上的第3169823号“三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星”,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9752号“三星玉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淘玉天下云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四川淘玉天下云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589752号“三星玉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星玉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38519号“SAMSUNG”、第3169824号“三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装置;电视传输器;电视接收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电冰箱”商品上的第3169823号“三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星”,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9752号“三星玉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