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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03362号“㗊美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401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殿收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殿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403362号“㗊美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㗊美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气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631172号“美菱 MELNG”、第17631143号“美菱 MELNG”、第25057818号“美菱 MEL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族池加热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3362号“㗊美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张殿收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殿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403362号“㗊美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㗊美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气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631172号“美菱 MELNG”、第17631143号“美菱 MELNG”、第25057818号“美菱 MEL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族池加热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汽车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3362号“㗊美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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