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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40206号“汤太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944号
2025-04-2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口传福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口传福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40206号“汤太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太师”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6991号“汤皇”、第4931747号“汤王”、第3206987号“汤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浓肉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40206号“汤太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口传福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口传福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40206号“汤太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太师”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6991号“汤皇”、第4931747号“汤王”、第3206987号“汤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浓肉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40206号“汤太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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