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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41084号“YOU & 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7450号
2019-09-0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晟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1084号“YOU & 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669号“YOU & ME”商标、第6379480号“你我”商标、第32942721号“YOU ME”商标、第14492185号“幽秘吧 YOU&ME”商标、第9772583号“YOU&ME CARE”商标、第30555359号“YM YOU.ME”商标、第34049845号“有米社区 YOU&ME”商标、第16205304号“蜜柚来 ME&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六、七在注册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申请人均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均为有效在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七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1084号“YOU & 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669号“YOU & ME”商标、第6379480号“你我”商标、第32942721号“YOU ME”商标、第14492185号“幽秘吧 YOU&ME”商标、第9772583号“YOU&ME CARE”商标、第30555359号“YM YOU.ME”商标、第34049845号“有米社区 YOU&ME”商标、第16205304号“蜜柚来 ME&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六、七在注册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申请人均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均为有效在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七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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