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5910547号“爱美客焕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1887号
2022-11-09 00:00:00.0
异议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盛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盛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910547号“爱美客焕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美客焕颜”指定使用在第3类“帽粉;清洁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401467号“爱美甜一下”、第53906915号“爱美甜一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302738号、第25309917号“爱美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第10类“医用注射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10547号“爱美客焕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盛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盛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5910547号“爱美客焕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美客焕颜”指定使用在第3类“帽粉;清洁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401467号“爱美甜一下”、第53906915号“爱美甜一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302738号、第25309917号“爱美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第10类“医用注射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10547号“爱美客焕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