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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35951号“鹤年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7776号
2018-07-16 00:00:00.0
申请人:泉州恒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博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5951号“鹤年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29234号“鹤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7623号“鹤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鹤年网”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鹤年堂”前两个文字相同,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博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5951号“鹤年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29234号“鹤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7623号“鹤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鹤年网”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鹤年堂”前两个文字相同,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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