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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43944号“甄元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149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小爱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小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143944号“甄元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元气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7585号“元气地及图”、第14186954号、第52032220号“元气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3944号“甄元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小爱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小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143944号“甄元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元气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7585号“元气地及图”、第14186954号、第52032220号“元气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3944号“甄元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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