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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134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1460号
2025-01-20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华夏幸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13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35698号“腾讯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保险承保;代管产业”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299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36类“金融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电子转账;金融管理;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通过互联网、通讯设备或电子方式提供不动产咨询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通过互联网、通讯设备或电子方式提供不动产咨询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13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35698号“腾讯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保险承保;代管产业”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299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36类“金融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电子转账;金融管理;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通过互联网、通讯设备或电子方式提供不动产咨询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通过互联网、通讯设备或电子方式提供不动产咨询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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