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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49393号“HEFU&CHEN HAO SHUANG FU 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956号
2020-09-03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禾夫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9393号“HEFU&CHEN HAO SHUANG FU 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9310号、第16881203号图形商标、第4522617号“拜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从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为文图组合商标,但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味精;酵母;咖啡饮料;茶;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9393号“HEFU&CHEN HAO SHUANG FU 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9310号、第16881203号图形商标、第4522617号“拜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从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为文图组合商标,但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味精;酵母;咖啡饮料;茶;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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