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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25395号“瞳氏大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554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童先兰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童先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25395号“瞳氏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瞳氏大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康复中心;医院;医疗保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9426号“大明”、第4041048号“大明眼镜”、第4830742号“南方大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第44类“眼镜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的“大明”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5395号“瞳氏大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童先兰
异议人北京大明眼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童先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25395号“瞳氏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瞳氏大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康复中心;医院;医疗保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9426号“大明”、第4041048号“大明眼镜”、第4830742号“南方大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第44类“眼镜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的“大明”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5395号“瞳氏大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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