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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28698号“九喜三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5748号
2022-06-06 00:00:00.0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冬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0528698号“九喜三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喜三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0721号“九三”、第18027662号、第16439020号“九三JIUSAN”、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食用大豆油”商品上的“JIUS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28698号“九喜三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冬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0528698号“九喜三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喜三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0721号“九三”、第18027662号、第16439020号“九三JIUSAN”、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食用大豆油”商品上的“JIUS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28698号“九喜三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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