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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62321号“PERFORMI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762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皮尔弗迈克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2321号“perfor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2117146号“performix sst”商标、第58465449号“performix s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向我局提出撤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准予撤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撤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2321号“perfor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62117146号“performix sst”商标、第58465449号“performix s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向我局提出撤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准予撤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撤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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