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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02155号“懂车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0730号重审第0000002930号
2023-05-12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0730号《关于第47702155号“懂车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8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2663号“懂车帝ALL FOR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被依法宣告无效并与公告,即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采石服务;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54415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见《商标公告》第1769期),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805期),该商标已无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55036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9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其专用权至2022年5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1470号“EEK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987054A号“ARG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987054号“ARG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消毒;维修电力线路”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7209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455376号“ARG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懂车帝”,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消毒;维修电力线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0730号《关于第47702155号“懂车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8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2663号“懂车帝ALL FOR C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被依法宣告无效并与公告,即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采石服务;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54415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见《商标公告》第1769期),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805期),该商标已无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55036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9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其专用权至2022年5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1470号“EEK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987054A号“ARG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987054号“ARG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消毒;维修电力线路”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7209号“懂车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455376号“ARGO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懂车帝”,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家具保养;消毒;维修电力线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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