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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10490号“ICE ELECTRON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19041号
2024-01-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710490 |
申请人:INNOVATIVE CURRY ENTERPRIS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490号“ICE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的国际注册第1355059号“ICE 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75542号“ICE CABL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00246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70082号“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14924号“ICE CABL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170761号“ICE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36610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611752A号“ICE 女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611752号“ICE 女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460304号“ICE-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836819号“iceswi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350775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2122912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类的第13131728号“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785658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857398号“ICE 宜测科技 YIC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312731号“ICE 8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953476号“ICE INTERNATIONAL CREIBLE ENTERPRISES Http://www.ice8000.o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第9类的部分商品,并进行了国际删减,仅保留“软件、探测器、传感器、控制器”商品。由此,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二、十三不再构成障碍。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4210群组的服务项目应予以核准保护。很多包含“ICE”文字的他人商标在第9、42类上的共存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他人已注册商标档案信息页、申请商标删减商品申请书及中译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探测器;软件;传感器和控制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国际删减。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ICE”,仅字母大小写略有不同,上述商标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传感器和控制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核定使用的“用于链子、绳索和/或带子的过载显示器及其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校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传感器校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软件工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技术诀窍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包装设计”、“主持机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ICE”,仅字母大小写略有不同,上述商标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传感器校准”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490号“ICE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的国际注册第1355059号“ICE 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75542号“ICE CABL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900246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70082号“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14924号“ICE CABL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170761号“ICE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36610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611752A号“ICE 女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611752号“ICE 女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460304号“ICE-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836819号“iceswi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350775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2122912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类的第13131728号“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785658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857398号“ICE 宜测科技 YIC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312731号“ICE 8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953476号“ICE INTERNATIONAL CREIBLE ENTERPRISES Http://www.ice8000.o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第9类的部分商品,并进行了国际删减,仅保留“软件、探测器、传感器、控制器”商品。由此,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二、十三不再构成障碍。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4210群组的服务项目应予以核准保护。很多包含“ICE”文字的他人商标在第9、42类上的共存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他人已注册商标档案信息页、申请商标删减商品申请书及中译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探测器;软件;传感器和控制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国际删减。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ICE”,仅字母大小写略有不同,上述商标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传感器和控制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核定使用的“用于链子、绳索和/或带子的过载显示器及其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九、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校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传感器校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软件工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技术诀窍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包装设计”、“主持机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ICE”,仅字母大小写略有不同,上述商标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传感器校准”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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