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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981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3775号
2025-05-14 00:00:00.0
申请人:徐龙法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8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90361号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4453号、国际注册第5761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7796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天津坤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8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90361号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4453号、国际注册第5761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7796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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