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2782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5774号
2025-01-16 00:00:00.0
申请人:中山市诚誉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创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8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3423号图形商标、第56045934号图形商标、第10431475号图形商标、第12136121号图形商标、第21039521号图形商标、第35065286号“启舞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因此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创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78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3423号图形商标、第56045934号图形商标、第10431475号图形商标、第12136121号图形商标、第21039521号图形商标、第35065286号“启舞东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因此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