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1812190号“相思兰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670号
2020-09-02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颖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1812190号“相思兰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相思兰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第1080518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可能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12190号“相思兰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颖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1812190号“相思兰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相思兰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287号、第1080518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花露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可能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12190号“相思兰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