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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88551A号“千古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2239号
2021-08-3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988551A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茶多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2日对第31988551A号“千古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8616580号“千古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相关市场和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文娱活动;演出”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企业上市批复;企业简介及企业部分场景图;
2、申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行业排名;
4、相关荣誉情况;
5、领导关怀;相关新闻报道;
6、商标最早使用证明-2007年演出门票;
7、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在服务上的照片;
8、2015-2018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9、相关电视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相关广播宣传合同及发票;相关报刊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相关网络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相关户外宣传和其他广告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
10、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11、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2、相关注册证;
13、2015-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2015-2018年国税地税证明;
14、社会责任证明;慈善捐款证明;
15、2015-2018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州涵玥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海图更新服务”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6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杭州茶多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0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9月13日获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演出”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
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出具证明显示,“千古情”品牌大型歌舞剧2015-2018年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排名均位列第二名。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歌舞剧《宋城千古情》于2009年获得浙江省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特别奖,大型歌舞《三亚千古情》获得2012-2014年度海南省优秀精神产品特别奖(海南省“五个一工程”特别奖),申请人第8616580号“千古情”商标在2017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5、2015至2018年期间,申请人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16亿元、26亿元、30亿元、32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8亿元、11亿元、12亿元、15亿元,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040万元、3811万元、8584万元、5210万元。
6、申请人“千古情”歌舞剧通过演出、宣传等方式,服务销售区域涉及北京、上海、杭州、青海、广西、南京、安徽、海南、嘉兴、江西、丽江等省市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同时,杭州日报、中国文化报、钱江晚报、信游北京版、解放日报等报纸杂志,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阿六头说新闻》、浙江民生休闲频道《1818黄金眼》、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等节目,人民网、网易新闻、新浪财经、搜狐网、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均对申请人及其服务进行了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演出”服务上已在我国进行了持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
争议商标“千古情”与引证商标 “千古情”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海图更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组织表演(演出);演出”服务在销售对象、服务市场等方面高度重合。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的市场声誉,进而对申请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茶多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2日对第31988551A号“千古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8616580号“千古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相关市场和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文娱活动;演出”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企业上市批复;企业简介及企业部分场景图;
2、申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行业排名;
4、相关荣誉情况;
5、领导关怀;相关新闻报道;
6、商标最早使用证明-2007年演出门票;
7、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在服务上的照片;
8、2015-2018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9、相关电视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相关广播宣传合同及发票;相关报刊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相关网络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相关户外宣传和其他广告宣传合同、照片及发票;
10、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11、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2、相关注册证;
13、2015-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2015-2018年国税地税证明;
14、社会责任证明;慈善捐款证明;
15、2015-2018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州涵玥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海图更新服务”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6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杭州茶多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0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9月13日获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演出”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
3、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出具证明显示,“千古情”品牌大型歌舞剧2015-2018年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排名均位列第二名。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歌舞剧《宋城千古情》于2009年获得浙江省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特别奖,大型歌舞《三亚千古情》获得2012-2014年度海南省优秀精神产品特别奖(海南省“五个一工程”特别奖),申请人第8616580号“千古情”商标在2017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5、2015至2018年期间,申请人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16亿元、26亿元、30亿元、32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8亿元、11亿元、12亿元、15亿元,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040万元、3811万元、8584万元、5210万元。
6、申请人“千古情”歌舞剧通过演出、宣传等方式,服务销售区域涉及北京、上海、杭州、青海、广西、南京、安徽、海南、嘉兴、江西、丽江等省市在内的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同时,杭州日报、中国文化报、钱江晚报、信游北京版、解放日报等报纸杂志,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阿六头说新闻》、浙江民生休闲频道《1818黄金眼》、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等节目,人民网、网易新闻、新浪财经、搜狐网、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均对申请人及其服务进行了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演出”服务上已在我国进行了持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
争议商标“千古情”与引证商标 “千古情”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海图更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组织表演(演出);演出”服务在销售对象、服务市场等方面高度重合。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的市场声誉,进而对申请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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