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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33803号“丧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5687号
2020-10-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333380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宁波苏格糖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广州市恩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周游
申请人不服(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2923号关于第23333803号“丧茶”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意义理由: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一的在先著作权。2、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原异议人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复制摹仿原异议人一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还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档案信息;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商标设计合同及对应收据;
4、原异议人一下发的产品研发及项目设计通知以及设计情况;
5、原异议人一签订的系列合同;
6、原异议人一系列店铺情况;
7、原异议人一所获荣誉证书。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的直观含义为“跟死了人有关的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用途、功能及其他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有其独特的含义,显著性较强,且被异议商标通过申请人的答辩,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的“丧”含义为丧失,是丢掉、失去的意思,并未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构成对原异议人一商标的抢注与摹仿。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版权登记证书;
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3、丧茶门店及外卖信息;
4、相关媒体报道;
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6、原异议人二注册的商标档案及商标列表;
7、原异议人二行政处罚信息;
8、上海阿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一、被异议商标“丧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饭店、酒吧服务、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申请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被异议商标“丧茶”是普通印刷字体的中文商标,故对于原异议人一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一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原异议人一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异议人一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一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二、原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但是,“丧”字常指人的死亡或事物的丧失,易引起普通公众的负面情绪。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经营的丧茶门店及外卖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经营的“丧茶”门店突出宣传“世界充满恶意,请丧着活下去”、“岁月静好,孤独终老”、“爱喝喝,不喝滚”、“喝完请勿在店内自杀”等所谓丧文化概念,其设计的茶点菜单“混吃等死奶绿”、“浪费生命绿茶”、“前男友比你过得好果茶”、“前女友嫁了富二代果汁”等充斥着消极、颓废甚至绝望的负面情绪,这与当前我国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丧茶”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中的“丧”含义为丧失,是丢掉、失去的意思,“丧茶”指的是丢掉负面情绪的奶茶,其并未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原异议人二曾意向加盟申请人的“丧茶闪店”,并多次预约试吃,但后因未加盟成功而直接抢注申请人商标,同时原异议人二不但冒充“丧茶”品牌持有人招揽加盟商、仿冒申请人商标,而且对申请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进行阻碍,恶意明显。申请人在之前已申请注册了多件“丧茶”商标,且均核准注册,且他人亦有多件“丧茶”商标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浪微博宣传推广截图;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4、丧茶门店及外卖信息;
5、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二沟通加盟事宜聊天记录及试吃接待记录;
7、申请人关于南通海门山寨丧茶的申明;
8、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
原异议人一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原异议人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一及原异议人二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故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原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丧茶”构成,普通字体文字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原异议人一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本案中原异议人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丧茶”作为其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原异议人一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丧茶”构成,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丧茶”构成,“丧”字常指人的死亡或事物的丧失,易引起普通公众的负面情绪。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及外卖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经营的“丧茶”门店突出宣传“世界充满恶意,请丧着活下去”、“岁月静好,孤独终老”、“咸鱼总有翻身的一天,但翻身之后,还是咸鱼”等所谓丧文化概念,其设计的茶点菜单“混吃等死奶绿”、“浪费生命绿茶”、“前男友比你过得好果茶”、“前女友嫁了富二代果汁”、“加班不止加薪无望”等充斥着消极、颓废甚至绝望的负面情绪,这与当前我国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格格不入。因此,“丧茶”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四,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广州市恩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周游
申请人不服(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2923号关于第23333803号“丧茶”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意义理由:1、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一的在先著作权。2、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原异议人一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复制摹仿原异议人一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还将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档案信息;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商标设计合同及对应收据;
4、原异议人一下发的产品研发及项目设计通知以及设计情况;
5、原异议人一签订的系列合同;
6、原异议人一系列店铺情况;
7、原异议人一所获荣誉证书。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的直观含义为“跟死了人有关的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用途、功能及其他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有其独特的含义,显著性较强,且被异议商标通过申请人的答辩,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的“丧”含义为丧失,是丢掉、失去的意思,并未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构成对原异议人一商标的抢注与摹仿。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版权登记证书;
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3、丧茶门店及外卖信息;
4、相关媒体报道;
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6、原异议人二注册的商标档案及商标列表;
7、原异议人二行政处罚信息;
8、上海阿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一、被异议商标“丧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餐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饭店、酒吧服务、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申请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被异议商标“丧茶”是普通印刷字体的中文商标,故对于原异议人一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一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原异议人一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异议人一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原异议人一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二、原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但是,“丧”字常指人的死亡或事物的丧失,易引起普通公众的负面情绪。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经营的丧茶门店及外卖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经营的“丧茶”门店突出宣传“世界充满恶意,请丧着活下去”、“岁月静好,孤独终老”、“爱喝喝,不喝滚”、“喝完请勿在店内自杀”等所谓丧文化概念,其设计的茶点菜单“混吃等死奶绿”、“浪费生命绿茶”、“前男友比你过得好果茶”、“前女友嫁了富二代果汁”等充斥着消极、颓废甚至绝望的负面情绪,这与当前我国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丧茶”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中的“丧”含义为丧失,是丢掉、失去的意思,“丧茶”指的是丢掉负面情绪的奶茶,其并未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原异议人二曾意向加盟申请人的“丧茶闪店”,并多次预约试吃,但后因未加盟成功而直接抢注申请人商标,同时原异议人二不但冒充“丧茶”品牌持有人招揽加盟商、仿冒申请人商标,而且对申请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进行阻碍,恶意明显。申请人在之前已申请注册了多件“丧茶”商标,且均核准注册,且他人亦有多件“丧茶”商标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浪微博宣传推广截图;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4、丧茶门店及外卖信息;
5、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二沟通加盟事宜聊天记录及试吃接待记录;
7、申请人关于南通海门山寨丧茶的申明;
8、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
原异议人一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原异议人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一及原异议人二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故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4、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原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丧茶”构成,普通字体文字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原异议人一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本案中原异议人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丧茶”作为其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原异议人一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丧茶”构成,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三,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丧茶”构成,“丧”字常指人的死亡或事物的丧失,易引起普通公众的负面情绪。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门店及外卖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经营的“丧茶”门店突出宣传“世界充满恶意,请丧着活下去”、“岁月静好,孤独终老”、“咸鱼总有翻身的一天,但翻身之后,还是咸鱼”等所谓丧文化概念,其设计的茶点菜单“混吃等死奶绿”、“浪费生命绿茶”、“前男友比你过得好果茶”、“前女友嫁了富二代果汁”、“加班不止加薪无望”等充斥着消极、颓废甚至绝望的负面情绪,这与当前我国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格格不入。因此,“丧茶”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四,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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