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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19224号“企查查QCC.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6782号
2021-04-29 00:00:00.0
申请人: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苏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19224号“企查查QCC.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1年3月13日转让至“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8875号、第42044130号“企查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19224号“企查查QCC.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1年3月13日转让至“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8875号、第42044130号“企查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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