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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08405号“V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5114号
2019-04-17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08405号“V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中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26384087号“33FINANCE”商标、第18968838号“FINANCE及图”商标、第17095634号“FINANCE及图”商标、第25859192号“FINANCER+”商标、第25859198号“FINANCER++”商标、第8031530号“FINACLE及图”商标、第180413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和唯品会金融百度百科简介、媒体报道情况、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商标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29日被《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五均于2018年11月5日被《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融事务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08405号“V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中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26384087号“33FINANCE”商标、第18968838号“FINANCE及图”商标、第17095634号“FINANCE及图”商标、第25859192号“FINANCER+”商标、第25859198号“FINANCER++”商标、第8031530号“FINACLE及图”商标、第180413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和唯品会金融百度百科简介、媒体报道情况、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商标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29日被《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四、五均于2018年11月5日被《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融事务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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