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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6736号“W HOTEL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15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7206736号“W HOTE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 HOTEL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护理;医疗服务;医疗辅助;芳香疗法;矿泉疗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58179号“WATSONS”、第8259013号“WATS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药剂师服务;医药咨询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06736号“W HOTE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7206736号“W HOTE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 HOTEL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护理;医疗服务;医疗辅助;芳香疗法;矿泉疗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58179号“WATSONS”、第8259013号“WATSON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药剂师服务;医药咨询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206736号“W HOTE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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