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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83519号“汰姿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481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雪梅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硕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雪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3519号“汰姿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汰姿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厕所除臭剂;漂白粉(消毒);空气除臭剂;卫生巾;婴儿尿布;杀虫剂;蚊香;消毒纸巾;驱蚊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555号、第7209762号“汰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浸洗衣服制剂;漂白剂(洗衣);洗涤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衣粉;洗衣剂”商品上的“汰渍”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3519号“汰姿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雪梅
委托代理人:重庆东硕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雪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3519号“汰姿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汰姿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厕所除臭剂;漂白粉(消毒);空气除臭剂;卫生巾;婴儿尿布;杀虫剂;蚊香;消毒纸巾;驱蚊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2555号、第7209762号“汰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浸洗衣服制剂;漂白剂(洗衣);洗涤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衣粉;洗衣剂”商品上的“汰渍”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3519号“汰姿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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