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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89840号“临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7819号
2020-03-20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589840号“临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临水”,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青稞酒;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临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缺乏事实依。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89840号“临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589840号“临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临水”,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分析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青稞酒;果酒(含酒精);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临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缺乏事实依。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89840号“临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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