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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57614号“十一织鱼”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065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炳航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炳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757614号“十一织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一织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6937号、第70934413号、第73863026号“一只鱼及图”、第73269255号“一只渔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衬衫;休闲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帽;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鞋垫;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7614号“十一织鱼”商标在“服装;帽;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鞋垫;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炳航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炳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757614号“十一织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一织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6937号、第70934413号、第73863026号“一只鱼及图”、第73269255号“一只渔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衬衫;休闲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帽;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鞋垫;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7614号“十一织鱼”商标在“服装;帽;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鞋垫;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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