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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95970号“CAROT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306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895970号“CARO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OT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炸锅;多功能电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23488号、第63275832号“CASARTE”、第61751771号、第63289736号“卡萨帝”、第54800099号“卡萨帝CASART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咖啡豆烘烤机;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查,被异议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第30098727号、第57008047号等多件“CAROTE”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主体相同,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的第6129390号“CASARTE”、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两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5970号“CARO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卡罗特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895970号“CARO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OT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炸锅;多功能电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23488号、第63275832号“CASARTE”、第61751771号、第63289736号“卡萨帝”、第54800099号“卡萨帝CASART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咖啡豆烘烤机;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查,被异议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第30098727号、第57008047号等多件“CAROTE”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主体相同,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的第6129390号“CASARTE”、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两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5970号“CARO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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