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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91944号“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56421号
2024-03-06 00:00:00.0
申请人:默里•西•克拉克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51591944号“童年时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HILDLIFE”、“童年时光”及“红心图形”商标通常一同使用,经宣传推广已在消费者中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114129号“CHILD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存在代理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四、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对“CHILDLIFE”享有商号权、对“CHILDLIFE.CN”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童年时光/CHILDLIFE”商标的恶意抢注。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抄袭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CHILDLIFE”品牌商品获得奖项、认证的情况;2、申请人携 Childlife 公司在中国大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展会的照片;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 childlife.net 域名的WHOIS 信息查询页; 5、申请人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6、作品登记证书;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CHILDLIFE”相关检索报告;8、有关“CHILDLIFE”系列商标及字号报道、介绍及推广的公证书;9、有关天猫国际“童年时光海外旗舰店”和京东国际“童年时光京东自营海外旗舰店”的公证书;10、各大互联网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对“CHILDLIFE”品牌商品宣传销售的公证书;11、陆启东向ChildLife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及翻译;12、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3、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CHILDLIFE”系列营养产品在江浙沪皖地区的代理;14、ChildLife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和2018年签订的经销协议复印件及翻译件;15、ChildLife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发送的《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书》打印件;16、有关被申请人恶意宣传“童年时光”/“CHILDLIFE”品牌商品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公证书;1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18、相关裁定书、判决书;19、余素青教授的证人证言和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对于“LIFE”一词释义页面打印件;20、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商标(以下称基础商标)的补充申请。在基础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未注册、使用“童年时光”商标,即使曾使用过“CHILDLIFE”商标也并未形成可保护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对基础商标的补充申请,自基础商标注册日至申请人提起无效之日已超过五年,申请人基于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无效主张应依法驳回。三、被申请人是“童年时光”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赛儿乐”相关使用证据;2、2013年后关于“赛儿乐”的媒体报道、网络文章;3、陈国华教授《关于CHILDLIFE公司证明函英文版本的含义及“童年时光”和“Childlife”之间是否存在翻译对应关系的证言》;4、陈国华教授关于余素青教授证言所涉问题的进一步证言;5、第45239343号“儿童时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6、被申请人营业执照;7、淘宝销售页面;8、被申请人与美国FOOD SCIENCE公司洽谈合作事宜的邮件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9、Gawsy实物照片及视频、发票、运单及翻译件;10、2011至2019年被申请人参与展会的邀请函以及与参展商沟通合作的邮件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11、被申请人与美国品牌Nature’s Way洽谈合作事宜的邮件及PPT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12、被申请人与Pure Baby等品牌洽谈合作事宜的邮件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13、童年时光向NEC公司订购活性酶产品的订单、付款记录、运单及翻译件;14、2013年被申请人与BIOZEAL, LLC签订的经销协议及翻译件;15、2017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与GDS集团沟通邮件(含附件)及对应翻译;16、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GDS集团之间的多份沟通邮件及对应翻译;17、2018年被申请人与BIOZEAL, LLC签订的经销协议及翻译件;18、关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相关合同法律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19、OEM协议及翻译件;20、微米公司向天猫国际平台提交的投诉文件-(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8456号公证书;21、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8日前巨和公司与申请人之间邮件往来;22、巨和公司有关CHILDLIFE业务的内部邮件;23、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邮件往来;24、有关巨和公司与申请人终止合作的邮件及时间戳取证;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6、申请人在香港诉讼中提交的布莱恩•科林•哈蒂的第一次宣誓书、第二次宣誓书;27、申请人与巨和公司合作期间产品进口卫生证书;28、江苏巨和注册的“赛儿乐”商标的可信时间戳文件;29、申请人CHILFLIFE产品全球总经销商GDS集团运营总监林慧文(Hui-wen Lin)与陆启东之间的邮件往来及其社交媒体中文留言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及翻译件;30、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80154号“CHILDLIFE”商标的商标档案可信时间戳文件;31、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及全部商标情况列表;32、申请人在其他程序中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起诉状陈述等;33、申请人的美国“红心”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及翻译件;34、申请人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红心”商标的记录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及翻译件;3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期间的官网、旗舰店页面、微信公众号截图公证书;36、童年时光品牌获奖情况及相关奖牌图片及可信时间戳文件、童年时光品牌参加的2015-2019天猫平台宣传推广活动、童年时光品牌在天猫平台2018-2020年品牌排行页面的可信时间戳文件;37、童年时光品牌部分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发票的税务局官网验证信息;38、南京绿野仙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可信时间戳文件;39、Carlson isleep商品照片、Carlson公司介绍、Isleep商标信息;40、Erbavita Elax商品照片、销售记录、Erbavita公司介绍、Elax商标信息;41、Jarrow+inne产品照片、Jarrow+Princess Luna产品照片;42、Jarrow授权、Jarrow公司介绍;43、Inne、Princess Luna商标信息;44、2021年3月23日BIOZEAL, LLC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送的终止经销协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委托律师向BIOZEAL, LLC发送的回函;45、(2021)京内经证字33833号公证书-2021年8月11日天猫国际CHILDLIFE海外旗舰店;46、天猫国际ChildLife海外旗舰店时间戳;4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和异议答辩通知书;48、BIOZEAL, LLC与益天(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49、益天(中国)有限公司与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商平台及分销渠道代运营服务协议;50、(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514号公证书-益天中国网站的保全证据;51、(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516号公证书-微信“寰域卓越”公众号保全证据;52、益天官方网站ICP备案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53、益天官网的微信公众号页面可信时间戳认证;54、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答辩人的诉状及翻译件;55、相关诉讼受理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等;56、被申请人公司运营结构图;57、被申请人公司获得的荣誉奖项;58、当前inne产品、Princess luna产品、Mom’s Garden产品销售页面;59、201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香港澳门协议续签问题的协议;6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产品质量问题沟通邮件及视频;61、申请人2020年告知被申请人其与GDS集团解除合作关系的邮件及视频;62、关于“童年时光”和“红心” 商标纠纷的专家论证意见;63、其他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国际注册第1322202号“CHILD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即维生素、矿物质、草药和顺势疗法用药物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4、被申请人在第1类、5类、30类、32类、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94件商标,其中包括“CHILDLIFE”、“童年时光”、“红心图形”、“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NORDIC”、“Nordic Naturals”、“Pure Essence”、“PurAbsorb”、“Herbalozenge”、“Zicam”、“Boericke&Tafel”、“Boericke&Tafel”、“冰河世纪Ice Age”、“绿野仙踪”等与申请人及他人产品相关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2022年9月14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在五年期限内,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存在代理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对此我局认为该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制范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体现在儿童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相同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CHILDLIFE”商号、“CHILDLIFE.CN”域名、“童年时光/CHILDLIF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90多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NORDIC”、“Nordic Naturals”、“Pure Essence”、“PurAbsorb”、“Herbalozenge”、“Zicam”、“Boericke&Tafel”、“Boericke&Tafel”、“冰河世纪Ice Age”、“绿野仙踪”等与他人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51591944号“童年时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CHILDLIFE”、“童年时光”及“红心图形”商标通常一同使用,经宣传推广已在消费者中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114129号“CHILD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存在代理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四、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对“CHILDLIFE”享有商号权、对“CHILDLIFE.CN”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童年时光/CHILDLIFE”商标的恶意抢注。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抄袭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CHILDLIFE”品牌商品获得奖项、认证的情况;2、申请人携 Childlife 公司在中国大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展会的照片;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 childlife.net 域名的WHOIS 信息查询页; 5、申请人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6、作品登记证书;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CHILDLIFE”相关检索报告;8、有关“CHILDLIFE”系列商标及字号报道、介绍及推广的公证书;9、有关天猫国际“童年时光海外旗舰店”和京东国际“童年时光京东自营海外旗舰店”的公证书;10、各大互联网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对“CHILDLIFE”品牌商品宣传销售的公证书;11、陆启东向ChildLife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及翻译;12、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3、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CHILDLIFE”系列营养产品在江浙沪皖地区的代理;14、ChildLife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和2018年签订的经销协议复印件及翻译件;15、ChildLife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发送的《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书》打印件;16、有关被申请人恶意宣传“童年时光”/“CHILDLIFE”品牌商品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公证书;17、被申请人商标列表;18、相关裁定书、判决书;19、余素青教授的证人证言和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对于“LIFE”一词释义页面打印件;20、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商标(以下称基础商标)的补充申请。在基础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未注册、使用“童年时光”商标,即使曾使用过“CHILDLIFE”商标也并未形成可保护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对基础商标的补充申请,自基础商标注册日至申请人提起无效之日已超过五年,申请人基于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无效主张应依法驳回。三、被申请人是“童年时光”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赛儿乐”相关使用证据;2、2013年后关于“赛儿乐”的媒体报道、网络文章;3、陈国华教授《关于CHILDLIFE公司证明函英文版本的含义及“童年时光”和“Childlife”之间是否存在翻译对应关系的证言》;4、陈国华教授关于余素青教授证言所涉问题的进一步证言;5、第45239343号“儿童时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6、被申请人营业执照;7、淘宝销售页面;8、被申请人与美国FOOD SCIENCE公司洽谈合作事宜的邮件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9、Gawsy实物照片及视频、发票、运单及翻译件;10、2011至2019年被申请人参与展会的邀请函以及与参展商沟通合作的邮件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11、被申请人与美国品牌Nature’s Way洽谈合作事宜的邮件及PPT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12、被申请人与Pure Baby等品牌洽谈合作事宜的邮件的时间戳取证及翻译件;13、童年时光向NEC公司订购活性酶产品的订单、付款记录、运单及翻译件;14、2013年被申请人与BIOZEAL, LLC签订的经销协议及翻译件;15、2017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与GDS集团沟通邮件(含附件)及对应翻译;16、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GDS集团之间的多份沟通邮件及对应翻译;17、2018年被申请人与BIOZEAL, LLC签订的经销协议及翻译件;18、关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相关合同法律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19、OEM协议及翻译件;20、微米公司向天猫国际平台提交的投诉文件-(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8456号公证书;21、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8日前巨和公司与申请人之间邮件往来;22、巨和公司有关CHILDLIFE业务的内部邮件;23、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邮件往来;24、有关巨和公司与申请人终止合作的邮件及时间戳取证;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6、申请人在香港诉讼中提交的布莱恩•科林•哈蒂的第一次宣誓书、第二次宣誓书;27、申请人与巨和公司合作期间产品进口卫生证书;28、江苏巨和注册的“赛儿乐”商标的可信时间戳文件;29、申请人CHILFLIFE产品全球总经销商GDS集团运营总监林慧文(Hui-wen Lin)与陆启东之间的邮件往来及其社交媒体中文留言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及翻译件;30、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80154号“CHILDLIFE”商标的商标档案可信时间戳文件;31、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及全部商标情况列表;32、申请人在其他程序中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起诉状陈述等;33、申请人的美国“红心”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及翻译件;34、申请人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红心”商标的记录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及翻译件;3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期间的官网、旗舰店页面、微信公众号截图公证书;36、童年时光品牌获奖情况及相关奖牌图片及可信时间戳文件、童年时光品牌参加的2015-2019天猫平台宣传推广活动、童年时光品牌在天猫平台2018-2020年品牌排行页面的可信时间戳文件;37、童年时光品牌部分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的可信时间戳文件、发票的税务局官网验证信息;38、南京绿野仙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可信时间戳文件;39、Carlson isleep商品照片、Carlson公司介绍、Isleep商标信息;40、Erbavita Elax商品照片、销售记录、Erbavita公司介绍、Elax商标信息;41、Jarrow+inne产品照片、Jarrow+Princess Luna产品照片;42、Jarrow授权、Jarrow公司介绍;43、Inne、Princess Luna商标信息;44、2021年3月23日BIOZEAL, LLC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送的终止经销协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委托律师向BIOZEAL, LLC发送的回函;45、(2021)京内经证字33833号公证书-2021年8月11日天猫国际CHILDLIFE海外旗舰店;46、天猫国际ChildLife海外旗舰店时间戳;4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和异议答辩通知书;48、BIOZEAL, LLC与益天(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49、益天(中国)有限公司与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商平台及分销渠道代运营服务协议;50、(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514号公证书-益天中国网站的保全证据;51、(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516号公证书-微信“寰域卓越”公众号保全证据;52、益天官方网站ICP备案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53、益天官网的微信公众号页面可信时间戳认证;54、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答辩人的诉状及翻译件;55、相关诉讼受理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等;56、被申请人公司运营结构图;57、被申请人公司获得的荣誉奖项;58、当前inne产品、Princess luna产品、Mom’s Garden产品销售页面;59、201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香港澳门协议续签问题的协议;6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产品质量问题沟通邮件及视频;61、申请人2020年告知被申请人其与GDS集团解除合作关系的邮件及视频;62、关于“童年时光”和“红心” 商标纠纷的专家论证意见;63、其他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国际注册第1322202号“CHILD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即维生素、矿物质、草药和顺势疗法用药物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4、被申请人在第1类、5类、30类、32类、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294件商标,其中包括“CHILDLIFE”、“童年时光”、“红心图形”、“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NORDIC”、“Nordic Naturals”、“Pure Essence”、“PurAbsorb”、“Herbalozenge”、“Zicam”、“Boericke&Tafel”、“Boericke&Tafel”、“冰河世纪Ice Age”、“绿野仙踪”等与申请人及他人产品相关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2022年9月14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在五年期限内,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存在代理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对此我局认为该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制范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体现在儿童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相同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CHILDLIFE”商号、“CHILDLIFE.CN”域名、“童年时光/CHILDLIF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90多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NORDIC”、“Nordic Naturals”、“Pure Essence”、“PurAbsorb”、“Herbalozenge”、“Zicam”、“Boericke&Tafel”、“Boericke&Tafel”、“冰河世纪Ice Age”、“绿野仙踪”等与他人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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