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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20658号“恒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402号
2024-12-25 00:00:00.0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翔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翔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20658号“恒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合”指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砂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75971号“恒合”、第1528703号“杰科”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3095号“杰科”、第1608875号“圣戈班”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9类“石膏粉;建筑灰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0658号“恒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芜湖天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翔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戈班高科技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翔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20658号“恒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合”指定使用在第19类“混凝土;砂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75971号“恒合”、第1528703号“杰科”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43095号“杰科”、第1608875号“圣戈班”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9类“石膏粉;建筑灰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0658号“恒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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