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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22631号“中控智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0612号
2020-12-14 00:00:00.0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3722631号“中控智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控智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22448号、第19097397号、第22854896号“中控智慧”、第22854408号“中控智慧ZKTEC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22631号“中控智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3722631号“中控智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控智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材料测试;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22448号、第19097397号、第22854896号“中控智慧”、第22854408号“中控智慧ZKTEC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22631号“中控智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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