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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78319号“优享生活”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151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睿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睿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1278319号“优享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享生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饺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379535号“优之生活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浓缩咖啡;加奶可可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7837470号“优之生活”、第39114011号“优之生活ELITE LIF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果;蜂蜜;饺子;谷类制品;调味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78319号“优享生活”商标在“糖果;蜂蜜;饺子;谷类制品;调味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睿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睿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1278319号“优享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享生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饺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379535号“优之生活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浓缩咖啡;加奶可可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7837470号“优之生活”、第39114011号“优之生活ELITE LIF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果;蜂蜜;饺子;谷类制品;调味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78319号“优享生活”商标在“糖果;蜂蜜;饺子;谷类制品;调味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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