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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81096号“蚁景网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616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蚁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蚁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81096号“蚁景网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景网安”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互联网安全咨询;信息技术[IT]支持服务(软件的故障排除);编写计算机代码;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6701A号“蚂蚁”、第67172598号“智能蚁”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1096号“蚁景网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蚁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蚁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81096号“蚁景网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景网安”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互联网安全咨询;信息技术[IT]支持服务(软件的故障排除);编写计算机代码;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6701A号“蚂蚁”、第67172598号“智能蚁”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蚂蚁金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1096号“蚁景网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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