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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22513号“MOPIC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157号
2023-01-11 00:00:00.0
异议人: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佳
异议人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蔡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2722513号“MOPI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PICAR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5858号“MOLICAR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30886号、第484737号“MOLICA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卫生制剂;医用和外科用膏药”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对“MOLICARE”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22513号“MOPI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佳
异议人德国保赫曼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蔡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2722513号“MOPI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PICAR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5858号“MOLICAR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30886号、第484737号“MOLICA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卫生制剂;医用和外科用膏药”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是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对“MOLICARE”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22513号“MOPI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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