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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49316号“奢品阿玛尼 LUXURY ARMAN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5839号
2022-08-0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549316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尔沃家居(佛山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尔沃家居(佛山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549316号“奢品阿玛尼 LUXURY ARM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奢品阿玛尼LUXURY ARMANI”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5416号“ARMANI”、第833727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RMANI”、“阿玛尼”,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ARMANI”及“阿玛尼”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英文商号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49316号“奢品阿玛尼 LUXURY ARMA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尔沃家居(佛山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尔沃家居(佛山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2549316号“奢品阿玛尼 LUXURY ARM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奢品阿玛尼LUXURY ARMANI”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5416号“ARMANI”、第833727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RMANI”、“阿玛尼”,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ARMANI”及“阿玛尼”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英文商号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49316号“奢品阿玛尼 LUXURY ARMA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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