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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590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640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嗨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嗨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085903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第43类“自助餐馆;沙拉吧”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5类、第43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49963号、第5650074号“图形”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第43类“餐馆;快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且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590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嗨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嗨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085903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第43类“自助餐馆;沙拉吧”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5类、第43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49963号、第5650074号“图形”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第43类“餐馆;快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且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590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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