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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68762号“AV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9335号
2023-08-30 00:00:00.0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品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54768762号“AV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VC”指定使用于第7类“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52585号“NVCET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照明器;灯;照明机械及装置”商品上的“NVC”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68762号“AV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品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博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54768762号“AV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VC”指定使用于第7类“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52585号“NVCET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照明器;灯;照明机械及装置”商品上的“NVC”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68762号“AV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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