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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1149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0448号
2025-03-27 00:00:00.0
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北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65011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758642号图形商标、第9296325号图形商标、第5728793号图形商标、第39750061号“三菱”商标、第19743604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者,是在明知申请人及其“三菱”品牌在多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在先裁决;申请人相关报道及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参展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产品图片资料;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现权利状态不稳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提交了销售发票、产品图片、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电子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磁阀、洗衣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碗碟清洗干燥机、车辆发动机节流阀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对引证商标四、五已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北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65011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758642号图形商标、第9296325号图形商标、第5728793号图形商标、第39750061号“三菱”商标、第19743604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者,是在明知申请人及其“三菱”品牌在多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在先裁决;申请人相关报道及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参展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产品图片资料;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现权利状态不稳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提交了销售发票、产品图片、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电子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磁阀、洗衣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碗碟清洗干燥机、车辆发动机节流阀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对引证商标四、五已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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