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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54199号“奥德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315号
2023-01-09 00:00:00.0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奥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奥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54199号“奥德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德悦”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88151号、第52962698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54199号“奥德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奥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奥德臣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奥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54199号“奥德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德悦”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88151号、第52962698号“奥德臣 AUTASO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54199号“奥德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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