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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21703号“SDS MAX-8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755号
2020-04-14 00:00:00.0
申请人:ROBERT BOSCH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703号“SDS MAX-8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7815号“SDS实打实”商标(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5519号、国际注册第706621号“SDS”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人将提交地址变更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并未变更地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非同一注册地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1703号“SDS MAX-8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7815号“SDS实打实”商标(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5519号、国际注册第706621号“SDS”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人将提交地址变更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并未变更地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非同一注册地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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