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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50611号“FREV·F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520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岭市茗芳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岭市茗芳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50611号“FREV·F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EV·F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服装;针织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59978号“F1 FORMULA 1及图”、第845571号“F1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123165号“F1”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的“F1 FORMULA1”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50611号“FREV·F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岭市茗芳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岭市茗芳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50611号“FREV·F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EV·F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服装;针织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59978号“F1 FORMULA 1及图”、第845571号“F1及图”、在先注册的第4123165号“F1”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的“F1 FORMULA1”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50611号“FREV·F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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