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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13673号“自省ZIX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839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贵州省省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权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自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省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自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713673号“自省ZI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省ZIXING”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7683号“省”、第22724393号“省窖”、第46748832号“省省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蜂蜜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省”,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两者之间有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如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3673号“自省ZI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贵州权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自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省酒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自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713673号“自省ZIX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省ZIXING”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7683号“省”、第22724393号“省窖”、第46748832号“省省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蜂蜜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省”,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两者之间有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如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3673号“自省ZIX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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