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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21710号“万成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58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苏誉耐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誉耐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21710号“万成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成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树脂复合板;纤维板;玻璃屋顶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9863号“万达”、第11389981号“万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铸模;发光铺筑材料;发光板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万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1710号“万成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苏誉耐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誉耐光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21710号“万成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成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树脂复合板;纤维板;玻璃屋顶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9863号“万达”、第11389981号“万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铸模;发光铺筑材料;发光板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万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1710号“万成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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