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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465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6511号
2019-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4794658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明
申请人因第4794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021号决定,于2018年2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电信相关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传统的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明显不同。电信的相关服务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比如计算机系统、网站等进行呈现。因此,在审查相关的使用证据时,应考虑具体服务的提供方式。复审商标是申请人“XBOX”系列游戏电子设备对应的图形商标,“XBOX”是由申请人开发并于2001年发售的一款家用电视游戏机,申请人后续又开发了XBOX360、XBOX ONE、XBOXLIVE等系列产品,其中XBOXLIVE是XBOX及其后的第二代占据现在市场主流的XBOX360专用的多用户在线对战平台。申请人在撤销申请日以前的三年中,即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通过互联网的游戏产品及在线对战平台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的在相关服务上使用。申请人为“XBOX”相关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深入人心,成为全球消费者最为熟悉的电子设备及相关产品领域的知名品牌之一,“XBOX”及其产品标识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市场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关于“XBOX”及域名“xbox.com”的网页截屏公证件;
3、京东商城出售申请人游戏机网页截图;
4、申请人“XBOX”及产品官方网站的打印件;
5、凤凰网关于《微软斩获艾美奖,索尼总裁平井一夫获终生成就奖》报道;
6、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修订与重述之章程复印件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7、有关微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截屏;
8、有关“XBOX ONE”加入语音留言功能报道截屏;
9、“Xbox中国”微信公众号截屏公证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2月28日被核定使用在第38类在“电脑使用者之间电子数据和文件的传送”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7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8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三决定书予以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域名网页截图等,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业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委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京东网站销售截图、申请人“XBOX”及产品官方网站打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中虽部分显示了“XBOX ONE”及复审图形商标,但网站截图显示的形成时间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获奖报道及章程修订,上述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显示形成时间也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并不能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明
申请人因第4794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021号决定,于2018年2月0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电信相关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传统的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明显不同。电信的相关服务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比如计算机系统、网站等进行呈现。因此,在审查相关的使用证据时,应考虑具体服务的提供方式。复审商标是申请人“XBOX”系列游戏电子设备对应的图形商标,“XBOX”是由申请人开发并于2001年发售的一款家用电视游戏机,申请人后续又开发了XBOX360、XBOX ONE、XBOXLIVE等系列产品,其中XBOXLIVE是XBOX及其后的第二代占据现在市场主流的XBOX360专用的多用户在线对战平台。申请人在撤销申请日以前的三年中,即2014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通过互联网的游戏产品及在线对战平台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的在相关服务上使用。申请人为“XBOX”相关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深入人心,成为全球消费者最为熟悉的电子设备及相关产品领域的知名品牌之一,“XBOX”及其产品标识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市场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关于“XBOX”及域名“xbox.com”的网页截屏公证件;
3、京东商城出售申请人游戏机网页截图;
4、申请人“XBOX”及产品官方网站的打印件;
5、凤凰网关于《微软斩获艾美奖,索尼总裁平井一夫获终生成就奖》报道;
6、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修订与重述之章程复印件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7、有关微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截屏;
8、有关“XBOX ONE”加入语音留言功能报道截屏;
9、“Xbox中国”微信公众号截屏公证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2月28日被核定使用在第38类在“电脑使用者之间电子数据和文件的传送”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7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8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三决定书予以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域名网页截图等,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业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委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京东网站销售截图、申请人“XBOX”及产品官方网站打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中虽部分显示了“XBOX ONE”及复审图形商标,但网站截图显示的形成时间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获奖报道及章程修订,上述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显示形成时间也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并不能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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