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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28697号“清大科越 QCT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6612号
2021-03-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632869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清大科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28697号“清大科越 QC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1818号“QTC”商标、国际注册第1450403号“Q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28697号“清大科越 QC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1818号“QTC”商标、国际注册第1450403号“Q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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